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長豐縣云波運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魏化好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12171****539Y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皖04民終1056號 |
案號 | (2018)皖0422執(zhí)12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壽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9 |
發(fā)布日期 | 2018-05-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維持安徽省壽縣人民法院(2017)皖0422民初1041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第四項,即“駁回原告汪傳俊對被告史大志的訴訟請求”、“駁回原告汪傳俊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變更安徽省壽縣人民法院(2017)皖0422民初104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原告汪傳俊因本次事故產生的摩托車損失2000元,以及2015年12月6日以后產生的醫(yī)療費83090.8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420元、營養(yǎng)費12420元、交通費3000元,計112930.86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23056.83元,由李旭賠償56594.77元”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賠償汪傳俊23056.83元”; 三、變更安徽省壽縣人民法院(2017)皖0422民初104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被告長豐縣云波運輸有限公司對李旭賠償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李旭賠償汪傳俊84866.02元,長豐縣云波運輸有限公司對該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2485元,由汪傳俊負擔。 本判決為終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