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達惠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冬秀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149852-5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東紅民初字第545號(2014)東紅民初字第545號 |
案號 | (2016)贛0102執(zhí)64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6 |
發(fā)布日期 | 2016-06-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400萬元及利息(含罰息、復利)(截止2015年6月30日,利息及罰息421163.6元、復利21521.9元,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以400萬元為計算,按《小企業(yè)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支付律師代理費6000元;本案由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3923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300元,共計44530元,由被告承擔,該款隨同上述款項一并給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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