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軒雍新能源發(fā)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10230MA****FJ7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滬0151民初3931號 |
案號 | (2021)滬0151執(zhí)181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崇明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1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上海軒雍新能源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山西東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票據款100萬元, 并支付以該款為基數,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山西北斗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上海軒雍新能源發(fā)展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山西東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110元,由被告上海軒雍新能源發(fā)展有限公司、山西北斗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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