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穗荔環(huán)法罰〔2021〕2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七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1.8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4-20 |
決定機關(guān) | 廣州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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