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雅新塑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1900MA****3JXT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粵1973民初8748號 |
案號 | (2021)粵1973執(zhí)478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0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1630213603114】。(一審): 一、被告東莞市雅新塑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東莞市廣鵬塑膠原料有限公司貨款48675元及利息(以48675元為本金,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從2019年12月2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代云聰對被告東莞市雅新塑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判項范圍內(nèi)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駁回原告東莞市廣鵬塑膠原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47元及保全費557元,共計1704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東莞市雅新塑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代云聰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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