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13100005****926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冀1026民初1842號 |
案號 | (2020)冀1026執(zhí)4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文安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文安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發(fā)布日期 | 2020-04-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昆、張立德償還原告陳峰偉借款5 00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實際欠款本金,按月息2%,自2017年6月14日起計算至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 二、被告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一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三、駁回原告陳峰偉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6800元,由被告張昆、張立德、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上述費用原告已向本院預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將46800元直接給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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