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勝星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052368****343N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津0116民初11973號 |
案號 | (2021)津0116執(zhí)1475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本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發(fā)布日期 | 2022-02-0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山東勝星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給付江蘇永豐電器儀表有限公司貨款180018.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0018.35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19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上浮30%計算);二、駁回江蘇永豐電器儀表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196元,由江蘇永豐電器儀表有限公司負擔196元、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與山東勝星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負擔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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