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重慶市德感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彭正倫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50010659****317Y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渝0109民初497號 |
案號 | (2018)渝0109執(zhí)196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重慶市北碚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重慶市北碚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16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重慶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重慶大崧鋼管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重慶豐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簽訂的《建筑物資租賃合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解除; 二、由被告重慶豐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重慶大崧鋼管租賃有限公司租金等共計1626705.48元; 三、由被告重慶豐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重慶大崧鋼管租賃有限公司腳架48541.9米,如被告重慶豐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不能返還,則按18元/米予以賠償; 四、由被告重慶市德感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對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中被告重慶豐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不能履行部分對原告重慶大崧鋼管租賃有限公司承擔1/2的清償責任,重慶市德感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對此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重慶大崧鋼管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727元,由原告重慶大崧鋼管租賃有限公司負擔380元,由被告重慶豐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19347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重慶豐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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