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玉金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傅金全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6229822-9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武侯民初字第3570號 |
案號 | (2016)武侯執(zhí)32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28 |
發(fā)布日期 | 2016-01-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四川玉金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謝學勇借款本金100萬元; 二、被告四川玉金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謝學勇借款利息和傭金,利息和傭金之和以借款本金100萬元為計算基數,從2013年5月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至借款本金還清為止; 三、被告傅金全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確定的被告四川玉金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謝學勇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100元,由原告謝學勇負擔2010元,被告四川玉金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傅金全負擔180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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