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090032****95XP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冀0983民初1633號 |
案號 | (2020)冀0983執(zhí)恢47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黃驊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黃驊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發(fā)布日期 | 2020-08-3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依法確認《三瑞科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萬噸/年環(huán)氧乙烷、10萬噸/年聚醚及配套項目辦公樓施工工程協(xié)議書》為無效合同。 二、被告(反訴被告)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被告(反訴原告)河南京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01427.85元及利息(以3901427.85元為基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工程款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三、原告(反訴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原告(反訴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被告(反訴原告)河南京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投標保證金60萬元及利息(以60萬元為基數,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五、駁回原告(反訴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河南京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7920元,反訴費24518元,鑒定費3000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訴被告)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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