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沈陽高登大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10060****006E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遼0102民初9290號 |
案號 | (2020)遼0102執(zhí)461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發(fā)布日期 | 2020-08-2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沈陽東海電子產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吳軍借款本金2000萬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大連長富瑞華集團有限公司(曾用名大連大顯集團有限公司)、沈陽高登大酒店有限公司、代威、段登光對上述第一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被告大連長富瑞華集團有限公司(曾用名大連大顯集團有限公司)、沈陽高登大酒店有限公司、代威、段登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享有對被告沈陽東海電子產業(yè)有限公司的追償權; 三、駁回原告吳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3,780元、公告費1,200元,由被告沈陽東海電子產業(yè)有限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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