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力拓機電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梁國華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190066****733D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東二法沙民二初字第147號 |
案號 | (2017)粵1972執(zhí)932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19 |
發(fā)布日期 | 2017-11-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限被告東莞市力拓機電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沙田支行貸款本金7,210,000元及相應的利息、罰息、復利(利息、罰息、復利截至2017年1月31日共為1,386,374.32元,同時按照合同約定從2017年2月1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國偉興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東莞裕升薄板有限公司、尹定庭、梁國華對被告東莞市力拓機電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深圳市國偉興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東莞裕升薄板有限公司、尹定庭、梁國華在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東莞市力拓機電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予以追償; 三、原告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沙田支行對《最高額應收賬款質(zhì)押合同》中的附件一《出質(zhì)應收賬款權利清單》 所列出質(zhì)權利及其孳息、從權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四、駁回原告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沙田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675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67,675元, 由被告東莞市力拓機電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國偉興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東莞裕升薄板有限公司、尹定庭、梁國華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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