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東睿立寶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130069****809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粵19民終10140號 |
案號 | (2018)粵1973執(zhí)438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28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1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限被告廣東睿立寶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常平支行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0元(大寫:貳佰萬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復息(暫計至2016年7月26日為本金2000000元、利息12397.51元、逾期利息44080.02元、復息567.20元,之后部分按授信協(xié)議約定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全部貸款本息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東莞市睿立寶來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廣東睿立寶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潘漢強、王兵、王旭海、譚威信、葉鋒對被告廣東睿立寶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1459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廣東睿立寶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睿立寶來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潘漢強、王兵、王旭海、譚威信、葉鋒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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