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南宏博教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30100MA****ME3H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湘1123民初661號 |
案號 | (2021)湘1123執(zhí)50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雙牌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雙牌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1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南宏博教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袁良建償還借款本金1 100 000元及截至2020年6月1日利息220 000元(之后逾期利息,以未還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20年6月2日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4%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本金還清為止); 二、被告湖南宏博教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袁良建給付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花費的損失20 000元; 三、被告劉丁杰對前述確定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四、駁回原告袁良建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 112元,由原告袁良建負擔352元,被告湖南宏博教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被告劉丁杰共同負擔16 7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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