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州華萃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101MA****FG4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粵0104民初399號 |
案號 | (2019)粵0104執(zhí)214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9 |
發(fā)布日期 | 2019-03-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廣州民間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華萃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簽訂的關于廣州市越秀區(qū)解放南路123號16層1605房的《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以及《<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之補充協(xié)議》。 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廣州華萃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應將廣州市越秀區(qū)解放南路123號16層1605房返還給原告廣州民間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 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廣州華萃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應向原告廣州民間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從2017年8月1日起至實際交還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其中從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每月按17799元計;2017年12月1日至實際交還房屋之日止,每月按18689元計)及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金(從2017年8月6日起,以同期應付而未付的租金為基數(shù),按照每日0.1%,計算至實際支付租金之日止)。 四、確認被告廣州華萃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交納的租賃保證金53397元,歸原告廣州民間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900元,由被告廣州華萃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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