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紹越公(湖)行罰決字[2017]13258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規(guī)定條件招用保安員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紹興萬國物業(yè)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開始雇用魯德鳳、王海青、吳兵、楊俊鋒、母志松等8名保安員從事北海街道瑬莊小區(qū)的保安服務工作,但該8名保安員均無保安證。后于2017年8月17日上午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紹興萬國物業(yè)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警告并處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場訓誡;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紹興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9-01 |
決定機關 | 越城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凌峰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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