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安公(天荒坪)行罰決字[2019]5021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安吉天荒坪如山竹制品廠未按規(guī)定備案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購買情況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8年12月20日,違法單位安吉天荒坪如山竹制品廠從安吉天馬化工有限公司購買1.04噸過氧化氫(俗稱雙氧水),未按規(guī)定報備至當?shù)毓矙C關,后于2019年1月3日被公安機關檢查查獲。綜上所述,安吉天荒坪如山竹制品廠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構成未按規(guī)定期限備案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買信息。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安吉天荒坪如山竹制品廠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中國工商銀行安吉縣支行、浙江安吉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1-23 |
決定機關 | 安吉縣公安局天荒坪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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