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常熟市沙家浜藍劍制衣廠 |
法定代表人 | 查小寶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7440224-1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3)園商初字第0920號 |
案號 | (2014)園執(zhí)字第0098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3-28 |
發(fā)布日期 | 2014-09-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查小寶、翁彩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借款本金1309415.01元及至2013年11月7日的利息、罰息、復利53949.44元,并支付從2013年11月8日至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的按年利率12.15%計算的罰息、復利; 二、被告查小寶、翁彩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律師費39809.25元; 三、被告藍劍制衣廠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其有權向被告查小寶、翁彩琴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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