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成都駿龍塑料包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永堯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20219249-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武侯民初字第1886號 |
案號 | (2015)武侯執(zhí)字第0157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4-21 |
發(fā)布日期 | 2015-10-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成都駿龍塑料包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成都市博友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49663元及違約金(以249663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4年2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成都市博友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390元,減半收取3195元,財產保全費2020元,共計5215元,由原告成都市博友化工有限公司負擔1304元,被告成都駿龍塑料包裝有限公司負擔391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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