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中顯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袁長勝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6826163-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揚商初字第00058號 |
案號 | (2016)蘇10執(zhí)6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27 |
發(fā)布日期 | 2016-02-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江蘇中顯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揚州市英成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代償款本息6677731.75元(利息計算至2015年3月5日,自2015年3月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 二、揚州市中瑞機電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李貴榮、袁長勝、沈秀梅及夏寶龍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可以向江蘇中顯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824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63824元,由江蘇中顯集團有限公司、揚州市中瑞機電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李貴榮、袁長勝、沈秀梅及夏寶龍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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