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寧海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01-006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容 | 2021年2月4日,寧??h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執(zhí)法人員接到110應急指揮中心燃氣警情電話后趕到現場,對寧海縣躍龍街道新橋路X弄X號的涉事氣瓶進行檢查,發(fā)現涉事氣瓶是1個規(guī)格為15KG的燃氣瓶(氣瓶編號EE448303****)。執(zhí)法人員通過掃描燃氣瓶的二維碼,發(fā)現該燃氣瓶登記單位和充裝單位均為寧??h東海煤氣有限公司,末次充裝時間為2021年1月30日,但該燃氣瓶的“最近配送信息”一欄內容為空白,客戶名稱、身份證號碼、配送地址、送達日期、配送人員等信息均未登記錄入。執(zhí)法人員隨即聯系寧??h東海煤氣有限公司,并對其簽發(fā)了《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在2021年2月5日14時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2021年2月5日15時40分,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寧??h東海煤氣有限公司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經查發(fā)現當事人寧??h東海煤氣有限公司未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該燃氣瓶(氣瓶編號EE448303****)的“最近配送信息”一欄內容仍然空白,客戶名稱、身份證號碼、配送地址、送達日期、配送人員等信息仍未登記錄入。當事人寧??h東海煤氣有限公司瓶裝燃氣的銷售者未查驗并登記購買者身份信息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第二十五條。因當事人寧??h東海煤氣有限公司未曾發(fā)生過相同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F依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第四十四條及《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寧??h東海煤氣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貳萬壹仟元整的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3-02 |
決定機關 | 寧??h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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