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元一房地產發(fā)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10072****8915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皖0121民初2136號 |
案號 | (2019)皖0121執(zhí)309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長豐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長豐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14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1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安徽元一房地產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普欣給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3034.04元及利息(以213034.04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8年6月4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575元減半收取2287.5元,由被告安徽元一房地產發(fā)展有限公司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如本判決生效后,義務人拒不履行給付義務的,權利人可在本判決書規(guī)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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