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大市地稅稽罰【2017】1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稅款 |
行政處罰內容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和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南省地方稅務局2015年第13號發(fā)布《云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相關條款,第二十三項第一檔違法行為裁量權標準:查補稅款占應納稅款50%以下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的罰款;依法對應繳未繳的印花稅,分別處少申報繳納稅款50%的罰款,罰款金額計25,0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12-18 |
決定機關 | 大理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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