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襄陽市世偉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駱英英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55700056-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昆周商初字第00194號 |
案號 | (2015)昆執(zhí)字第0647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9-15 |
發(fā)布日期 | 2016-12-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截止2015年6月29日,被告襄陽市世偉機械有限公司需支付給原告80001/34/002336/01融資租賃合同已到期租金282636元,該款分五期支付,于2015年8月22日前支付56527.2元,于2015年9月22日前支付56527.2元,于2015年10月22日前支付56527.2元,于2015年11月22日前支付56527.2元,于2015年12月22日前支付56527.2元。 二、截止2015年6月29日,被告襄陽市世偉機械有限公司需支付給原告80001/34/002336/01融資租賃合同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12月21日5個月租金每月47106元,該5個月租金分別于2015年12月22日前支付,于2016年1月22日前支付,于2016年2月22日前支付,于2016年3月22日前支付,于2016年4月22日前支付。 三、被告襄陽市世偉機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滯納金8785.75元、律師費18824元,該兩筆款項于2016年4月22日前支付。 四、雙方按上述約定繼續(xù)履行80001/34/002336/01融資租賃合同。 五、被告襄陽市世偉機械有限公司需依約履行上述協(xié)議,如有任一期未按約定期限履行,原告可就剩余金額申請強制執(zhí)行。原告并有權(quán)取回所有權(quán)歸原告所有的租賃物,就取回的設(shè)備另行出賣,以所得價款受償,所得價款超出欠款余額的,超出部分發(fā)還被告襄陽市世偉機械有限公司,不足欠款金額的,被告襄陽市世偉機械有限公司繼續(xù)承擔還款責任。取回設(shè)備明細如下:貨物編號為3094640的ST-10哈斯數(shù)控車削中心(含履帶式排屑器、尾座、帶液壓頂針)1臺、3096721的ST-10哈斯數(shù)控車削中心(含履帶式排屑器、尾座、帶液壓頂針)1臺、3096728的ST-10哈斯數(shù)控車削中心(含履帶式排屑器、尾座、帶液壓頂針)1臺。 六、被告駱英英、梁強、襄陽市重泰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七、案件受理費18868元,減半收取9434元、保全費2081元,兩款合計11515元由被告負擔,此款原告已經(jīng)預交,本院不再退還,被告于2016年4月22日前一并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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