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莆田市華南副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30215****766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城民初字第3053號 |
案號 | (2020)閩0302執(zhí)恢71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莆田市城廂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17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1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林全欽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給林桂富、李金芳、林金明、黃淑霞、林烽債權轉讓款2587.4萬元及該款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利息; 二、林全欽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給林桂富、李金芳、林金明、黃淑霞、林烽支付給林桂富、李金芳、林金明、黃淑霞、林烽已支出的律師代理費24萬元; 三、莆田市興華食品有限公司、莆田市華南副食品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林全欽應承擔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四、駁回林全欽、莆田市興華食品有限公司、莆田市華南副食品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案件受理費18202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反訴費88085元,均由林全欽、莆田市興華食品有限公司、莆田市華南副食品有限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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