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唐山市豐南盛豐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結怡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028275****292U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冀0207民初425號 |
案號 | (2018)冀02執(zhí)1416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12 |
發(fā)布日期 | 2018-11-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林州市工務鐵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與被告唐山市豐南盛豐鋼鐵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簽訂的《軌距擋板銷售合同》; 二、被告唐山市豐南盛豐鋼鐵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林州市工務鐵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預付款人民幣140976元;并自2017年6月7日起至給付之日止,以本金140976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給付原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80元,減半收取計1590元,由被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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