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浙江匯鑫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劉德艮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3060414****130Q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滬0117民初20245號 |
案號 | (2018)滬0117執(zhí)400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03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浙江匯鑫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上海杉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幣3,400,000元; 二、被告浙江匯鑫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杉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及違約金(以人民幣3,4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1月1日起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 三、被告浙江匯鑫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上海杉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律師費損失人民幣40,000元; 四、被告徐永苗對被告浙江匯鑫建設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徐永苗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浙江匯鑫建設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9,338元,財產保全申請費人民幣5,000元,合計訴訟費用人民幣44,338元,由被告浙江匯鑫建設有限公司、徐永苗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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