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鐵國華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31837631-5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0106民初7931號 |
案號 | (2020)蘇0106執(zhí)201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0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唐則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季開兆償還借款本金180萬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計算:其中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5月31日至10月30日,按年利率1.2%計算,利息應為5049元;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10月31日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標準計算;以8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按年利率1.2%標準計算,利息應為6204元;以5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標準計算);二、被告南京觀潮匯酒業(yè)有限公司對被告唐則靜上述(一)項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承擔三分之一的責任,并在實際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唐則靜追償;三、被告中鐵國華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對被告唐則靜上述(一)項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郑袚种坏呢熑?,并在實際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唐則靜追償;四、駁回原告季開兆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2858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9-38458元,由原告季開兆負擔4000元,被告唐則靜負擔34458元(唐則靜應負擔的款項,已由季開兆預繳,唐則靜在履行本判決判項確定的付款義務時,一并直接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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