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周口市金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趙金峰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7511506-5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嘉海民初字第03408號 |
案號 | (2016)浙0481執(zhí)287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嘉興海寧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26 |
發(fā)布日期 | 2017-02-05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寶安支公司賠償原告趙保三交通事故損失264268.50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譙城區(qū)支公司賠償原告趙保三交通事故損失6000元。三、被告王洪波賠償原告趙保三交通事故損失23955.70元,被告周口市金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上述款項,由四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四、駁回原告趙保三的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54元,減半收取977元,由原告趙保三負擔5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寶安支公司負擔700元,由被告王洪波、周口市金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共同負擔2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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