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六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克榮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090007****91XQ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冀0923民初2325號 |
案號 | (2017)冀0923執(zhí)68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光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光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21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六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給付原告貨款1633500元; 二、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欠款還清之日至,被告六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按欠款數(shù)額的日萬分三給付原告違約金; 三、被告六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六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不能履行以上債務時,對該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四、被告李江華對被告六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六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9751元,由被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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