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蚌埠市安大礦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32257****570G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皖0322民初2號 |
案號 | (2019)皖0322執(zhí)49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安徽省五河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五河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11 |
發(fā)布日期 | 2019-05-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蚌埠市安大礦業(yè)有限公司應向原告安徽山水地質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721595.2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蚌埠市安大礦業(yè)有限公司應向原告安徽山水地質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利息計算:從2015年4月19日起,以2721595.28元為計算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款項付清時止)。 如果當事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537元,減半收取計15769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20769元,由原告安徽山水地質工程有限公司負擔72元,被告蚌埠市安大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2069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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