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松寧國罰〔2017〕13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逾期未申報 |
行政處罰內容 | 松原市寧江區(qū)國家稅務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松寧國罰〔2017〕137號 松原市寧江區(qū)大洼鎮(zhèn)洪雲種植養(yǎng)殖家庭農場:(納稅人識別號:22070219750601545881) 經我局(所)對你(單位)增值稅,所屬時期:2015-09-01~2015-09-30 逾期未申報(共24期)的情況進行檢查核實,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稅種:增值稅,所屬時期:2015-09-01~2015-09-30 逾期未申報(共24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決定處罰2210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2,210.0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松原市寧江區(qū)國家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松原市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10-09 |
決定機關 | 松原市寧江區(qū)國家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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