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州麥多萬嘉超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10079****299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滬0114民初11074號 |
案號 | (2019)滬0114執(zhí)608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4 |
發(fā)布日期 | 2019-10-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福州麥多萬嘉超市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普洛斯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77,342.60元; 二、被告福州麥多萬嘉超市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普洛斯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罰息(以9,577,342.60元為基數,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13%計算); 三、被告福州麥多萬嘉超市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普洛斯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律師費400,000元; 四、被告張懷國、易碧華對被告福州麥多萬嘉超市有限公司上述一至四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張懷國、易碧華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福州麥多萬嘉超市有限公司追償; 五、駁回原告普洛斯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福州麥多萬嘉超市有限公司、張懷國、易碧華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2,054元,訴前財產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960元,合計訴訟費88,014元,由原告普洛斯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負擔122元、被告福州麥多萬嘉超市有限公司、張懷國、易碧華共同負擔87,892元(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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