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陸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3316325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滬0115民再00022號 |
案號 | (2019)滬0115執(zhí)374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發(fā)布日期 | 2019-06-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李保國、倪惠英、曾慶嶺、上海陸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屠飛寧借款55萬元; 二、被告李保國、倪惠英、曾慶嶺、上海陸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以55萬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計算并支付原告屠飛寧自2009年1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上海陸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以上第一項、第二項中被告上海陸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應當承擔的返還以及支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能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100元,由被告李保國、倪惠英、曾慶嶺、上海陸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上海陸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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