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銅陵萬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70055****259K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蘇0106民初4513號 |
案號 | (2021)蘇0106執(zhí)641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3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銅陵萬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償還借款本金1441352.09元,支付逾期利息497049.91元,并繼續(xù)支付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全部本息還清之日止,以未還本金為基數按日利率萬分之五標準計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銅陵萬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因本次訴訟所支付的律師費1萬元;三、被告黃萬林對被告銅陵萬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包括案件訴訟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如被告銅陵萬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黃萬林未能完全履行上述義務,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權就被告銅陵萬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提供質押的車架號為LJD4AA193K0032816、LJD4AA193K0032802、LJD4AA199K0032531、LJD4AA194K0032369、LJDTAA236K0164488、LJDTAA235K0164501、LJDTAA233K0164710的起亞牌機動車與被告銅陵萬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協議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本案的所有款項;五、駁回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訴-4-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107元,減半收取11554元,由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負擔386元,由被告銅陵萬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黃萬林共同負擔11168元(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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