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建福泉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583X1****372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廈仲裁字20170145號 |
案號 | (2019)閩0583執(zhí)10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廈門仲裁委員會 |
執(zhí)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發(fā)布日期 | 2019-03-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1、福泉公司應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支付175號《承兌協議》項下12477106.65元墊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利息截至2015年12月31日為2008936.44元,以及此后至實際還款之日止以墊款本金為計算基數按日萬分之五計算的利息);2、福泉公司應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支付183號《承兌協議》項下16729187.78元墊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利息截至2015年12月31日為2595423.56元,以及此后至實際還款之日止以墊款本金為計算基數按日萬分之五計算的利息);英特凱公司、洪德欽和洪明婷對上述裁決中福泉公司所負債務向申請人承擔清償責任;本案仲裁費用2200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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