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富建集團有限公司城南新區(qū)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92355****549M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蘇0923民初3636號 |
案號 | (2021)蘇0923執(zhí)恢48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阜寧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阜寧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發(fā)布日期 | 2021-11-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孫巍巍、王慧償還原告江蘇阜寧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60089.16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從2018年2月22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88%計算),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二、被告富建集團有限公司城南新區(qū)分公司對上述第一項被告孫巍巍、王慧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江蘇阜寧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065元,減半收取計9533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孫巍巍、王慧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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