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興??h紫盈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蔡甫生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6192793-8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青民二初字第44號 |
案號 | (2016)青執(zhí)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8 |
發(fā)布日期 | 2016-09-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青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興??h紫盈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青海省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本金13500000元及利息2000000元; 二、蔡甫生、蔡甫寶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承擔債務后就承擔部分可向興海縣紫盈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行使追償權; 三、興??h紫盈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青海省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17663235元貨款。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31778元,保全費5000元由興??h紫盈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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