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烏米稅罰〔2018〕4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該納稅人所屬期為2017-11-01 至2017-11-30 增值稅(其他非金屬礦物制品業(yè))未申報,2018年1月16日來我局辦理納稅申報,2017年11月的所屬期申報期限截止為2017年12月15日,逾期辦理納稅申報32天,有申報表復印件為證。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劾U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之規(guī)定,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未改正,其違法程度為嚴重,以上違章行為有該單位提供的申報記錄為證。 |
行政處罰內容 | 行政處罰-罰款3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1-12 |
決定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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