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長規(guī)罰朝字(2017)0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進行建設 |
行政處罰內容 | (一)責令當事人60日內到長春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依法補辦《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二)對當事人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0%罰款。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0%=罰款金額,即10000000元×10%=1000000元(人民幣:壹佰萬元整,工程造價以《長春市發(fā)展改革委關于長春市燈泡電線有限公司多層停車場項目備案的通知》確定)。(三)責令當事人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利用違法建筑從事經營活動。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7-18 |
決定機關 | 長春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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