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陵縣浩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22356****600A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皖0202民初543號 |
案號 | (2020)皖0202執(zhí)238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2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俞立勇、王火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蕪湖市潤銀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代償款4845451.6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未償還款項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的違約金;二、被告俞立勇、王火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蕪湖市潤銀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實現債權費用4.5萬元;三、被告舒金來對前述第一、二項在2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清償后有權向俞立勇追償;四、被告王根寶、張友柏、孫小偉、俞青竹、王愷、寇希柱、朱上玉、俞秀林、南陵縣浩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前述第一、二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清償后有權向俞立勇追償;五、原告蕪湖市潤銀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對位于南陵縣許鎮(zhèn)鎮(zhèn)許鎮(zhèn)村土地使用權(地號:06092901840)、南陵縣許鎮(zhèn)鎮(zhèn)205國道東側房產(產權證號:房地權字第20112622號)折價、拍賣、變賣價款在前述第一、二項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六、駁回原告蕪湖市潤銀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1157元,由被告俞立勇、王火香共同負擔30680元,原告蕪湖市潤銀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負9擔477元(訴訟費原告已預付,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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