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鄱陽縣清亮米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朱清亮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4608761-6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贛1128民初3558號 |
案號 | (2018)贛1128執(zhí)82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鄱陽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鄱陽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03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鄱陽縣清亮米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返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陽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7899794.99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10月20日止共計人民幣130038.68元,自2017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9.675%繼續(xù)計至還款之日止); 二、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陽支行對被告鄱陽縣清亮米業(yè)有限公司提供的前述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三、被告朱清亮、江桃鮮、江民長、崔芬玲、江民勇、張軍紅對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陽支行抵押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鄱陽縣清亮米業(yè)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009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鄱陽縣清亮米業(yè)有限公司、朱清亮、江桃鮮、江民長、崔芬玲、江民勇、張軍紅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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