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京工商房處字〔2019〕第37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所指的行為,違反了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罰款3000元,上繳國庫。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8-06 |
決定機關(guān) | 北京市房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偉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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