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南中天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張紅壘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8078542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鄭仲裁字第273號 |
案號 | (2017)豫10執(zhí)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鄭州仲裁委員會 |
執(zhí)行法院 |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23 |
發(fā)布日期 | 2017-02-2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裁決如下: 一、第一被申請人天宏鋼構制造集團有限公司向申請人栗長遠償還借款本金600萬元并支利息301933元。 二、第一被申請人天宏鋼構制造集團有限公司向申請人栗長遠支付違約金27萬元。 三、駁回申請人栗長遠的其他仲裁請求。 四、本案仲裁費76035元,由第一被申請人天宏鋼構制造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鑒于該仲裁費已有申請人栗長遠預繳,第一被申請人應將其承擔的仲裁費在履行本裁決時一并支付給申請人。 五、第一被申請人天宏鋼構制造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義務,應于本裁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逾期履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支付遲延履行金。 六、第二被申請人河南中天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請人河南天強鋼結構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請人許紅、第五被申請人張會芳、第六被申請人楊志英、第七被被申請人張紅壘和第八被申請人尹麗娜對第一被申請人天宏鋼構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的保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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