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保監(jiān)罰〔2017〕1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我會決定對眾安保險罰款20萬元;根據(jù)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會決定對宋玄壁警告,并罰款6萬元;對許煒警告,并罰款2萬元。 當事人應(yīng)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1-26 |
決定機關(guān) | - |
法定代表人 | 歐亞平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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