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云南麗華電氣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張金平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59931771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云2901民初443號 |
案號 | (2017)云2901執(zhí)87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14 |
發(fā)布日期 | 2017-09-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云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張金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李義昌購房款款人民幣2,516,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13%計算的違約金(違約金按以下方式計算:以516,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該款項付清之日止;以1,0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該款項付清之日止;以1,0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2月1日起至該款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云南麗華電氣有限公司對被告張金平應承擔的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給付義務向原告李義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李義昌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6,928元,減半收取計13,464元,由被告張金平與云南麗華電氣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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