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寧市吉信木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23102471****114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黑0109民初1287號 |
案號 | (2021)黑0109執(zhí)86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哈爾濱市松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哈爾濱市松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2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黑龍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東寧吉信工貿(mào)(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欠哈爾濱市大正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金300萬元,利息154.20萬元(自2016年8月18日至2018年9月28日),合計454.20萬元,自2018年9月28日起以實際尚欠的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月息2%的標準向原告計付利息,自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上述款項以先還本后還息的方式償還。被告東寧吉信工貿(mào)(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自2018年9月起于每月28日前(包括當日)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自2019年7月起于每月28日前(包括當日)向哈爾濱市大正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5萬元至本金還清之日止,此后按每月15萬元償還上述計算的利息,至利息還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費用18,176元由東寧吉信工貿(mào)(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隨最后一期利息一并給付哈爾濱市大正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三、東寧市吉信木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崔京旭、崔紅英、南勇女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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