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泉州豐澤樂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姚生財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MA2XW9P41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閩0504民初400號 |
案號 | (2017)閩0504執(zhí)187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泉州市洛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泉州市洛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2-01 |
發(fā)布日期 | 2018-04-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泉州豐澤樂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位于泉州市洛江區(qū)安吉路中段洛江中心商城一層東北側(東臨萬盛街,北臨安順路)面積為249.33平方米的商業(yè)用房返還給泉州五金機電商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二、泉州豐澤樂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泉州五金機電商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2016年12月7日前的租金68482.64元,并以各季度租金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自各季度開始第一個月的27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已支付的租金部分應先行支付或補足前期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的租金)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三、泉州豐澤樂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泉州五金機電商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實際返還本判決第一項所述商業(yè)用房之日止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計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四、姚生財對泉州豐澤樂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駁回泉州五金機電商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98元,減半收取計1349元,由泉州豐澤樂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姚生財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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