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甬侖市監(jiān)處〔2020〕14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生產銷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
行政處罰內容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承辦人建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如下處罰:1、沒收銷售該批芝士蒸蛋糕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48.34元;2、并處罰款20000元合計罰沒款人民幣20748.34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4-26 |
決定機關 | 寧波市北侖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姜惠怡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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