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紹越公(稽)行罰決字[2018]1231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按規(guī)定備案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購買情況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8年3月15日,浙江奇彩環(huán)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某公司采購了5瓶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硝酸,但是浙江奇彩環(huán)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沒有按照規(guī)定在5天內向公安機關備案,浙江奇彩環(huán)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才將采購硝酸的情況的向公安機關備案。后于2018年4月12日被公安機關檢查核實。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奇彩環(huán)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紹興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4-26 |
決定機關 | 越城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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